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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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政策措施,加强相关趋势研判;汇总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等情况,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金融业监管政策;研究综合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组织研究财税、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参与制定财税、金融领域的发展改革规划及对内对外开放政策和法规;参与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调财政资金配置与政府公共政策目标间的关系;研究货币、外汇市场运行等问题;负责我委财税、金融业务的统一对外工作。

  (三)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证券期货法律制定;核准非上市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组织开展债券创新品种的试点;参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期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我委证券期货和企业股份制业务的对外工作。

  (四)研究提出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工作;组织制定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制定政府出资股权基金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等,负责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审核印钞、造币、钞票纸建设规划;参与审核财税、金融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等重大项目。

  (六)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地方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七)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设置:

  综合处、财政处、金融处、证券处、信用处